『失能給付』
請領資格:
※失能年金:
被保險人遭遇傷害或罹患疾病,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經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診斷為永久失能,並符合失能給付標準或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所定之身心障礙,且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者(即符合下列規定之ㄧ者),得請領失能年金給付。
1、經審定失能狀態符合失能給付標準附表所定失能狀態列有「終身無工作能力」者,共計20項。
2、為請領失能年金給付,經審定失能程度符合第1至6等級,並經個別化專業評估工作能力減損達70%以上,且無法返回職場者。
※失能一次金:
1、被保險人遭遇傷害或罹患疾病,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經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診斷為永久失能,失能狀態符合失能給付標準規定,但未達「終身無工作能力」之給付項目者,得1次請領失能給付。
2、被保險人之失能狀態符合「終身無工作能力」之給付項目者,且於98年1月1日前有保險年資者,亦得選擇1次請領失能給付。
給付標準:
1. |
勞保失能給付係按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及其附表所定之失能項目、失能等級及給付日數審核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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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失能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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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平均月投保薪資及平均日投保薪資之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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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失能年金:按被保險人加保期間最高60個月之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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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失能一次金(含職業傷病失能補償一次金):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即診斷永久失能日期)之當月起前6個月之實際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平均日投保薪資以平均月投保薪資除以30計算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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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被保險人同時受僱於2個以上投保單位者,其普通事故保險給付之月投保薪資得合併計算,不得超過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一級。但連續加保未滿30日者,不予合併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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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給付額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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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失能年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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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依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計算,每滿1年,發給平均月投保薪資之1.55%(即平均月投保薪資 × 年資 × 1.5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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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金額不足新台幣4,000元者,按新台幣4,000元發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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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被保險人具有國民年金保險年資者,已繳納保險費之年資,每滿1年,按其國民年金保險之月投保金額1.3%計算發給(即國保之月投保金額 × 繳費年資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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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合併勞工保險失能年金給付及國民年金保險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後,金額不足新台幣4,000元者,按新台幣4,000元發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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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
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失能者,另一次發給20個月職業傷病失能補償一次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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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
保險年資未滿1年者,依實際加保月數按比例計算;未滿30日者,以1個月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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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
眷屬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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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加發眷屬補助:請領失能年金給付者,同時有符合下列條件之配偶或子女時,每一人加發依第53條規定計算後金額25%之眷屬補助,最多加計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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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停發眷屬補助:眷屬資格不符時,其眷屬補助應停止發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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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失能一次金:因普通傷害或罹患普通疾病失能者,最高第1等級,給付日數1,200日,最低第15等級,給付日數30日。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失能者,增給50%,即給付日數最高為1,800日,最低為45日。 |
請領手續:
本會會員符合申請資格者,請攜帶:
1.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由被保險人洽請醫療院所診斷出具)。
A、眼、耳、咀嚼嚥下及言語機能、胸腹部臟器(機能失能)、脊柱畸形或運動失能、上下肢機能或皮膚失能者,其失能診斷書應由地區教學醫院以上、衛生福利部新制醫院評鑑優等以上或新制醫院評鑑及新制教學醫院評鑑合格之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出具。
B、精神失能者,應由精神科專科醫師診斷出具;神經失能者,應由神經科、神經外科或復健科專科醫師診斷出具;膀胱失能者,應由泌尿科專科醫師診斷出具。
C、其餘失能種類得由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出具。
D、經醫學檢查者,附檢查報告及相關影像圖片。
2.會員本人印章
3.會員本人存摺封面影本
※ 因工作而發生的意外造成的職業災害失能,需加附以下證明:
1.因上、下班或公出途中發生事故,申請職災傷病給付者,請另填具『上下班、公出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傷害證明書』。
2.相關證明文件(如雇主及目擊者證明、出勤及請假紀錄、領薪紀錄等)。
至本會申請辦理,由會務人員幫您填寫申請書並送件!
勞保局於收到申請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核付,並於核付後約3至5個工作日(大約15天) 匯入申請人所指定國內金融機構之本人名義帳戶。
資料來源:勞保局網站
※ 如有疑問,請於上班時間,洽工會會務人員詢問!
電話:04-26321006
(週一至週五早上8點至下午5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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