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病給付』
請領資格:
※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住院診療,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住院之第4日起,得請領普通傷病補助費,門診或在家療養期間均不在給付範圍。
※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得請領職業傷病補償費。
給付標準:
1、普通傷害補助費及普通疾病補助費,均按被保險人遭受傷害或罹患疾病住院診療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之半數,自住院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發給,每半個月給付1次,以6個月為限。但傷病事故前參加保險之年資已滿1年者,增加給付6個月,前後合計共為1年。
2、職業傷害補償費及職業病補償費,均按被保險人遭受傷害或罹患職業病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70%,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發給,每半個月給付1次;如經過1年尚未痊癒者,減為平均月投保薪資之半數,但以1年為限,前後合計共發給2年。
請領手續:
本會會員符合申請資格者,請攜帶:
- 傷病診斷書正本
- 會員本人印章
- 會員本人存摺封面影本
※ 因工作而發生的意外造成的職業災害,需加附以下證明:
A、因上、下班或公出途中發生事故,申請職災傷病給付者,請另填具『上下班、公出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傷害證明書』。
B、相關證明文件(如雇主及目擊者證明、出勤及請假紀錄、領薪紀錄等)。
至本會申請辦理,由會務人員幫您填寫申請書並送件!
勞保局於收到申請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核付,並於核付後約3至5個工作日(大約15天) 匯入申請人所指定國內金融機構之本人名義帳戶。
資料來源:勞保局網站
※ 如有疑問,請於上班時間,洽工會會務人員詢問!
電話:04-26321006
(週一至週五早上8點至下午5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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