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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在停保原因消失後,由投保單位填寫「復保申報表」一份,送交健保署分區業務組辦理復保手續:
1. 出國6個月以上停保者,以返國之日為復保日。如短期需再出國,應自返國復保屆滿3個月,始得再次辦理停保。
2. 出國未滿6個月即返國者,應該註銷停保,並補繳停保期間的保險費。
4. 【停復保案例說明】
105.1.1辦理停保,105.9.1返國停留20天,預定105.9.21再次出國6月個月以上,並欲選擇停保者:
105.1.1 出國申請停保=>停保日為105.1.1
105.9.1 返國=>復保日為105.9.1
105.9.21 再次出國=>上次復保日(即105.9.1)起算滿3個月(即105.12.1)為再次申請停保之生效日,應繳納105年9~11月3個月之保險費
被保險人的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如果符合年滿二十歲沒有謀生能力或仍在學就讀且沒有職業的要件,投保單位應在他年滿二十歲的當月底,填寫「續保申報表」一份,送交本署轄區分區業務組辦理卑親屬逾齡續保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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